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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2013年第3期(总137期)
发布时间:2013/11/5
 
 
税收信息
 
                              2013年第03期        目  录        总137期
 
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2013-03-13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已经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的纳税人可直接登陆中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取得GDCA 数字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年度申报表、关联方报表纸质申报资料,其他纸质资料仍需报送;未取得GDCA 数字证书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其他纸质资料仍需报送。
  查账征收纳税人须先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自行选择易财税、涉税通等软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提示无疑点后导出申报文件,再将申报文件导入从网上办税大厅下载的A 类年度报表PDF文件后联网提交;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既可以通过申报软件导出申报文件导入下载的财务报表、B 类年度报表PDF文件后联网提交,也可以直接通过手工录入财务报表、B 类年度报表PDF文件后联网提交。
  本年度试点运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网上备案的企业,取得GDCA 数字证书的企业成功进行网上优惠备案的,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资料;未取得GDCA 数字证书的企业仍需报送优惠备案纸质资料(报送时间为2013年7月底前)。如未能备案成功的,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其他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方能下载年度申报表填报,否则自行填报提交将提示错误。
  (二)门前申报
  未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的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 (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 “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或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附表;
  2.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1)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提供的备案资料。(详见粤国税发[2010]3号)
  (2)纳税人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报送相应的差异台账:(无差异的不需要报送)
  ①收入税法与会计时间性差异明细表(台账);
  ②分期计入应税所得明细表(台账);
  ③存货税法与会计差异明细表(台账);
  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明细表(台账);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对房地产企业已完工开发项目,应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和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鉴证报告;根据国税发[2008]88号文的规定,对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由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9.审计报告(外资企业提供)
  10.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应填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属于专项申报应填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各项专项申报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资料。
  11.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跨地区分支机构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季度通过网上申报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六、咨询途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报表格式的下载,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zsntax.gov.cn)。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中山日报》2013年3月13日A11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3-02-0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
     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
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八、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以下表式不转刊,请自行查阅)
3.Y01《预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4.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5.Y03《预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6.Y04《预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7.Y05《预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8.Y06《预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9.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0.Y08《预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11.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12.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13.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4.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5.Y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16.Y14《预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17.H01《汇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18.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19.H03《汇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20.H04《汇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21.H05《汇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22.H06《汇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23.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4.H08《汇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25.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6.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27.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8.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9.H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30.H14《汇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31.H15《汇缴期备案表(技术转让所得)》
32.H16《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
33.H17《汇缴期备案表(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34.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5.H19《汇缴期备案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加计扣除)》
36.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8.H22《汇缴期备案表(购置专用设备)》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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